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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6-07-12 浏览人次:3333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服务行为,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树立物业管理行业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努力创建诚信行业和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全体会员单位向社会承诺遵守,行业协会负责监督实施。同时要求全市从事物业管理的专营和兼营的非会员单位依照本约定自律、完善从业行为,自觉接受住(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定,牢固树立物业管理法制观念,建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共同约定。守法自律,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依法维护行业的共同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提供管理服务。
     第五条  物管企业以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杜绝“收费不规范、承诺不兑现、服务不到位”等现象,提高行业诚信度。
     第六条  加强行风建设,净化行业风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从业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热情主动,文明礼貌,公正廉洁,及时处理业主报修及投诉等事项,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开服务标准和办事制度。做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公开,物业服务合同外的有偿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广大业主和社会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安全防范设施齐全,消防器材装备完好。发生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加强以奉献社会为宗旨,以规范服务为核心,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的行风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诚信意识;教育广大员工有理想、守纪律,讲诚信、比服务,遵守职业道德,掌握服务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廉洁自律,全力打造“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
     第十条  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树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本着互相支持、互相协作、取长补短、共 同发展的原则,积极挖掘潜力,苦练内功,改变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管理能力来参与竞争,共同推进整个行业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认真履行社会职责,积极参与和谐社区建设,构建优质客服体系,建立良好的客户合作关系,积极开展多样化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营造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舒适、健康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十二条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遵守自律公约的状况组织评议,行风评议和社会综合满意率须达到80%以上。对违规企业,协会有责任帮助整改,必要时向主管部门申请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及新闻曝光。
     第十三条  本公约内容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论证,并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后生效。本公约由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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